2009年8月26日星期三

高官犯錯要下台, 議員犯錯又如何?

提這問題不是挺可笑嗎?

議員都係人,都會犯錯。除了選舉時可以以選票決定議員去留外,議員若犯嚴重錯誤,超越議事規則容許的,輕則被趕離場。重則會受到譴責禠奪議員資格。犯刑事者,亦會受檢控。議員坐牢並非罕見。

當然為確保議員不會因作出誹謗陳述而負上法律責任,議員在立法會的發言是得到法律保障的,這是別話。

樓中有人指出,議員和官員的權利和責任絕非對等,高級官員和問責官員少則十數萬多則數十萬一個月,別計那些種種津貼了。兼且在所謂「行政主導」下有提案權。

議員呢才六萬五,背着立法會議員之名卻沒有制定法案權力,提出私人草案還要闖五關斬六將,既不能涉及公共開支,又要分組通過,最後還要得「行政長官批准」才能提出。

有些人經常說,議員有權無責;官員有責無權。這樣的說法是經受不起驗證的,只要看看每年政府拿多少法案議案提交立法會,被通過的有多少,不被通過的有多少便知道說法是大錯特錯。

在目前分組投票底下,加上建制派佔大多數,政府提出的議案能成功被議會否決的鳳毛麟角。像施政報告,財政報告等不外行禮如儀,走過場吧了。

至於議員,即使能成提出的,像竊聽條例,面對泛民提出數十項修訂提案,當其時劉江華就氣焰囂張的說:「你話支持政府又好,就係要企喺度、寸步不移,一條修訂都不能通過,個原因就係不能夠……反對派破壞治安得逞。」泛民所有修訂提案均一一被否決。

議員何來權力呢?

權力和責任這樣懸殊,議員哪能跟高官相比呢?

既然不在同一個公平的水平下,有甚麼理由要求議員與官員負同等責任?提這問題不是挺可笑嗎?

至於你說到的問責官員下台的問題,你以為香港的高官下台,跟其他民主國家一樣體驗了問責精神嗎?不說遠的,就以台灣、南韓和日本為例,當地政府一出重大事故,負責的官員隨即就自動自覺走出來向民眾鞠躬謝罪,然後二話不說引咎辭職。

哪像香港那些不給人臭罵「厚顏無耻」都不會主動下台。即使是下台也是心不甘,情不願,怨懟不滿之情溢於言表。羅范椒芬離職時公開信是最好的註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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